關于印發(fā)《鐘表價格認定規(guī)則》的通知
發(fā)改價證辦[2015]310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證局、價格認定局、價格認證辦公室、價格鑒定監(jiān)測管理局:
為進一步規(guī)范涉案鐘表價格認定工作,我們制定了《鐘表價格認定規(guī)則》,現(xiàn)印發(fā)你們,請依照執(zhí)行。在實行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現(xiàn)問題請及時向我中心反饋。
附件:《鐘表價格認定規(guī)則》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價格認證中心
2015年12月31日
附件
鐘表價格認定規(guī)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涉案鐘表價格認定工作,統(tǒng)一操作方法和標準,保證價格認定結論客觀公正,保障紀檢監(jiān)察、司法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結合涉案鐘表價格認定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本規(guī)則適用于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認定機構對涉嫌違紀案件、涉嫌刑事案件中涉及的價格不明或價格有爭議的鐘表進行的價格認定。
第三條價格認定機構應要求辦案機關在價格認定協(xié)助書中明確涉案鐘表的真?zhèn)巍?/span>
第四條涉案鐘表已滅失的,應要求辦案機關明確其真?zhèn)、品牌、完整型號、基準日實物狀態(tài)。
有附帶的發(fā)票、收據、價簽、保修卡、說明書、證書、包裝盒、照片等其他證據的,也應要求辦案機關一并提供。
第五條價格認定人員應結合價格認定協(xié)助書及相關材料進行實物勘驗,必要時可請相關專家參加。其中:
(一) 如涉案鐘表有發(fā)票、收據、價簽、保修卡、說明書、證書、包裝盒等附帶材料(以下簡稱附帶材料)的,應比對其與涉案鐘表的關聯(lián)性、真實性和準確性。對涉案鐘表附帶材料存疑時,應要求辦案機關明確。
(二) 應注意涉案鐘表在實物勘驗日與價格認定基準日的實物狀況差異。無法確定涉案鐘表基準日實物狀態(tài)的,應要求辦案機關書面予以明確。
(三) 應對涉案鐘表的正面、背面、側面、品牌標識、所有外觀可見號碼和標記、磨損部位、附帶材料拍攝照片。
第二章 涉案新鐘表價格認定
第六條涉案新鐘表是指感官未見使用痕跡或保存不當造成損害,各項性能和功能正常的鐘表。
第七條涉案新鐘表的價格認定采用市場法,采用市場法有困難的,可采用專家法。
第八條價格認定人員可通過以下途徑調查涉案鐘表價格資料。
(一)正規(guī)流通渠道的實體銷售專賣店、品牌銷售專柜詢價。
(二)制造商或其授權的經銷商提供的價格資料。
(三)制造商或其授權的經銷商通過其網站或其他正規(guī)媒體發(fā)布的價格信息。
(四)經確認關聯(lián)性、真實性和準確性的涉案鐘表發(fā)票、價簽、收據。
(五)專業(yè)機構、行業(yè)專家提供的咨詢意見。
第九條參照物按以下方法選取:
(一) 與涉案鐘表相同品牌,相同型號,可以取得價格認定基準日相同價格類型市場資料的,應采用其作為參照物。
(二)不符合前款條件,在與涉案鐘表同一品牌、相同機芯類別中,按以下主次順序或綜合以下要素選取最接近涉案鐘表的參照物:相同外觀型制;相同機芯型號;相同材質或同檔次材質;相同功能。對參照物在價格認定基準日的價格應進行外觀型制、機芯型號、材質、功能等因素調整。
第十條對能夠找到與涉案鐘表相同品牌、相同型號,但無法取得價格認定基準日相同價格類型市場資料的,可通過交易時間因素修正,采用涉案鐘表品牌的年平均價格變化幅度進行調整。年平均價格變化幅度可通過選取相同品牌6個以上不同型號鐘表、計算每個型號間隔3年以上的價格變化百分比除以間隔時間的平均數(shù)確定。

其中,

其中R為某品牌鐘表價格年平均變化率,n為樣本數(shù),Ri為同品牌同型號手表價格年平均變化率,Pi1、Pi2為同型號鐘表不同年份的價格,Yi1、Yi2為相應價格的年份。
第十一條能夠取得本地區(qū)價格的,采用本地區(qū)價格;無法取得本地區(qū)價格的,采用國內(不含港澳臺地區(qū))價格,可不做地域調整;無法取得國內(不含港澳臺地區(qū))價格的,可參考國外售價,并考慮有關稅費。
第十二條涉案鐘表附帶材料一般不單獨計算價格,缺失時不需要從總價中扣減。
第三章 涉案舊鐘表價格認定
第十三條涉案舊鐘表是指感官可見使用痕跡、保存不當造成損害,或性能和功能不正常的鐘表。
第十四條涉案舊鐘表的價格認定采用市場法;采用市場法有困難的,可采用成本法或專家法。
第十五條成本法按以下公式計算:
涉案舊鐘表的價格=重置成本×新舊鐘表市場價格差異修正系數(shù)×成新率+殘值
其中,重置成本按照本規(guī)則第二章中市場法有關規(guī)定確定;成新率根據涉案舊鐘表外觀可見部位磨損狀況、功能性能情況和使用年限等因素綜合確定;新舊鐘表市場價格差異修正系數(shù)按鐘表原產地、類別、零售價區(qū)間、功能、貴金屬或寶石等五個要素綜合分析確定,一般情況下瑞士產區(qū)鐘表的系數(shù)為70%-60%,非瑞士產區(qū)鐘表的系數(shù)為70%-40%。
第十六條含有貴金屬或寶石的涉案舊鐘表,認定價格不低于殘值,殘值按貴金屬或寶石的回收價格計算。不含有貴金屬或寶石的,殘值可忽略不計。
第四章 涉案毀壞鐘表損失價格認定
第十七條涉案鐘表的毀壞程度和需維修或更換的部件由辦案機關確定。
第十八條毀壞鐘表分為部分毀壞和完全毀壞:
(一)部分毀壞是指毀壞鐘表的功能、性能可以通過更換零配件和維修等技術手段修復,并能正常使用。
(二)完全毀壞是指毀壞鐘表在現(xiàn)有技術條件下無法修復或維修后不能按照原有功能、性能繼續(xù)使用。
第十九條部分毀壞的涉案鐘表,其損失價格應以涉案鐘表制造商或維修機構公示的修復價格扣減更換部件的殘值計算。
第二十條部分毀壞的古董鐘表,其損失價格按照省級以上博物館修復部門的修復價格扣減更換部件的殘值計算。修復后古董鐘表的價格與毀壞前的價格有差異的,可根據博物館提供的專業(yè)意見,對損失價格予以修正。省級以上博物館未出具修復證明和修復意見的,可采用專家法認定損失價格。
第二十一條完全毀壞的涉案鐘表,其損失價格以涉案鐘表毀壞前的價格扣減毀壞后的殘值計算。
第二十二條部分毀壞的涉案鐘表,測算的損失價格超過毀壞前價格扣減殘值的,按完全毀壞確定損失價格。
第二十三條毀壞鐘表及更換部件的殘值,按本規(guī)則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計算。
第五章 涉案假冒鐘表價格認定
第二十四條涉案假冒鐘表是指使用與被假冒鐘表完全相同,或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注冊商標的鐘表。
本章內容適用于以涉案假冒鐘表為標的的價格認定,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中涉及的涉案鐘表價格認定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涉案假冒鐘表的價格可按下列情況認定:
(一)使用原廠機芯和非原廠表殼,表殼由貴金屬制造或寶石鑲嵌的,可按被假冒鐘表市場零售價的10%至25%計算。
(二)使用原廠機芯和非原廠表殼,表殼由非貴金屬制造或無寶石鑲嵌的,被模仿對象市場零售價高于等于1.5萬元時,可按被模仿對象市場零售價的5%至10%計算;被模仿對象市場零售價低于1.5萬元時,可按被模仿對象市場零售價的10%至20%計算。
(三)使用非原廠機芯和非原廠表殼,感官識別制造工藝較好的,可結合市場情況按小于被模仿對象市場零售價的5%計算;制造工藝比較粗糙的,可按小于被模仿對象市場零售價的2%計算。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國家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本規(guī)則由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價格認證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規(guī)則自2016年5月1日起執(zhí)行。
附件:《鐘表價格認定勘驗參考表》
附件:
涉案鐘表價格認定勘驗參考表
填表人: 填表時間:
委托文號 | 編號 |
中文名稱 | 英文標識 |
外形 | 圓形□ 方形□ 酒桶形□ 其他 |
外殼直徑(mm) | 圓形Φ______ 方形___X___ 其它___ ___ |
標記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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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殼外觀可見號碼 |
| 外觀磨損狀況: |
表帶外觀可見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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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扣外觀可見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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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材料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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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廠型號 |
| 機芯類型 | 機械□ 石英□ 其他 |
功能:機械表:手動□ 機械自動□ 日歷□ 星期□ 月歷□ 月相□ 星辰□ 計時碼表□ 動力儲存□ 雙時區(qū)□ 萬年歷□ 陀飛輪□ 響鬧□ 打簧問表□ 整點報時□ 防水□防磁□ 防震□ 其他: 石英表:指針式□ 液晶式□ 雙顯□ 日歷□ 星期□ 月歷□ 月相□ 星辰□ 響鬧□ 雙時區(qū)□ 防水□ 防磁□ 防震□ 其他: |
表殼材質 |
| 表帶材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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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扣材質 |
| 鑲嵌寶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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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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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格為參考表格,價格認定人員可根據涉案鐘表